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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歐洲遠距放射線服務的法律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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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歐洲已經是一個類似統合體的國家,國家與國家間的很多限制都已開放,而探討到法律就會牽涉到究竟歐盟內的國家是一套法律就可以用遍所有盟國,或是每一個歐盟裡的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歐洲在2009年2月18日的一個檢討會上,討論遠距醫學和遠距放射線學實際營運的層面及法律問題。 歐洲有多個國家之間已經串連起來組成R-bay聯盟,這是屬於遠距放射線學交換資訊的一個平台,提供所有參與會員在這個平台上做跨國境的遠距醫療的服務。歐洲的遠距放射線服務已存在打破國家的觀念,歐洲的遠距放射線學是從2003年才開始被討論,雖然起步較晚,但也警覺到遠距醫療服務的需求,必須要將這個議題進一步提出討論。歐洲放射線醫學會,於2004年11月首先發表了一個刊物用來討論遠距放射線學,歷時二年,在2006年12月終於提出白皮書,告訴大眾未來在歐盟的國家,若要從事遠距放射線學,就應該遵守這套規範,但這份白皮書為專家學者所討論出來的條文,尚未立法,僅能算是一個建議,還需經由立法機構或議會通過;歐洲國家已很熱烈的討論這些議題,反觀國內,我們還沒有開始討論這樣的議題。 從一個醫學專業的人來看這件事情,我們必須要承認遠距放射線學正在每天運作中,而且每天都在成長。然而,遠距放射線學為什麼發展的如此快速呢?因為它是好的事情,對於整個醫療和病人的照護上都有正面的貢獻,且提高了醫療的品質。隨著不斷的發展,免不了會衍生出法律相關問題和醫療品質上的問題。主要,我們談論到法律和醫學上的關係集中於能夠保護到病人的權益,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能由法律來保障病人在接受醫療期間,享有安全及高品質的醫療照護。 除了法律的要件外,還包括了其它待解決的題目:遠距放射學專業技能教育訓練、遠距放射線服務的給付方式是否一樣,目前給付方式是實體的,醫師和病人是面對面在醫院或是診所裡做服務和交易,然而未來的服務是跨國性的,醫師和病人碰不到面,且不一定由醫療院所提供的服務,那麼給付方式該如何制訂,這方面牽涉的問題更廣,尤其是歐盟由數個國家所組成,如何去制訂標準,其困難度相較於其它國家高。另外,我們從各方資訊中可得知,目前較積極從事遠距放射線的公司,大部份不是醫療機構,都是私人團體、民間的組織,所以遠距放射線的提供者幾乎都是從事商業行為,以營利為目的。 在歐盟的大多數國家,遠距醫療在法律解釋中是不屬於醫療的行為,甚至於有些國家已將遠距醫學排除在醫療行為外。各國對遠距醫療的法律定義皆不相同,這對於立法管制遠距醫療來說是很大的挑戰。遠距醫療是遠距離的,可能是跨國境的,因此專家學者極力的希望遠距醫療可以維持在一定的標準,也希望制訂出醫師和病人間的法律關係。例如:有醫療糾紛時如何界定責任的歸屬,究竟要將這個法律訂定在那一類的法案中…等,這些是制訂遠距醫療的相關法律時,必須要去考慮的問題。 從事遠距醫療的提供者不一定是醫生或醫院中的工作者,沒有法規規定一定要是醫療相關從業人員才能從事,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因為若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來提供醫療服務,往往會忽略到許多重要的病人健康資訊,例如:抽血的記錄、臨床的病歷內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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